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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贵州省银监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教贷发〔2009〕184号)、《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关于印发贵州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黔教贷发〔2009〕202号)、《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保监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2021〕164号)、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调整完善助学贷有关政策的通知(财教〔20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高职在校学生。
笫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市县办理的、由财政给予学生在校期间贴息并给予风险补偿金的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本付息责任。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四条 为保证我校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校长为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全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二)负责与省资助办和国家开发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三)在国家开发银行和省资助办的授权范围内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回执录入、诚信答题、毕业确认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诚信教育工作。
(五)指导各系部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以党总支书记为组长、资助工作老师、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资助工作小组,负责系部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续贷学生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填写并提交续贷声明,做好贷款毕业生的毕业确认工作。
(二)按学校通知要求,开展诚信教育活动,组织贷款学生登录诚信教育答题系统完成诚信答题考试。
(三)有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四) 在全体学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增强学生的信用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五) 在贷款学生中开展普及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丰富学生的金融知识。
(六)及时完成学校领导小组和学生处安排的其他贷款工作。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学生应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额度,我校学生(高职)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6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
第七条 贷款期限为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还本宽限期时间为5年。
第八条 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财政全额贴息,自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专升本的学生可凭本科录取通知书在其生源地教育局办理展期手续,本科毕业后再自付利息。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核
第十条 首次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流程:
(一)新生或初次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在校学生,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需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注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在线填写《申请表》。
(二)导出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打印、本人签字、资格审查单位盖章。
(三)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持《申请表》、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双方户口簿原件、学生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县级学生处签订合同并领取《国家开发银行合同受理证明》。
(四)每年10月10日前贷款学生持已办理好的《国家开发银行合同受理证明》到学校按要求办理电子回执。
第十一条 续贷申请流程:
(一)在校期间已经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如需继续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每年至少登录生源地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2次,完成个人信息的更新和维护。
(二)续贷分为现场续贷和网上续贷,流程分别如下:
现场续贷: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意一方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贷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无需加盖任何单位公章),前往县级学生资助中心签订合同并领取《国家开发银行合同受理证明》。
网上续贷:按照学生在线系统网上签订流程并通过身份认证,县学生资助中心受理审核,完成续贷合同签订,在线查看下载电子合同和《国家开发银行合同受理证明》。
(三)每年10月10日前贷款学生持已办理好的《国家开发银行合同受理证明》到学校按要求办理电子回执。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一)学校每年10月10日前收集学生《生源地贷款受理证明》并在国家开发银行规定时间内完成全校回执录入工作。
(二)各市(区、县)教育局在各校完成回执录入工作后,按国家开发银行要求在系统内统计上报各地贷款数据,省资助办和国家开发银行进行审批。
(三)国家开发银行完成审批工作,按合同金额发放贷款。
(四)学费、住宿费按学校录入回执时所上报的学生欠缴费用金额明细直接划入学校指定账户。贷款剩余金额直接通过第三方平台划入学生的个人账户,由学生自行支配。
(五)学生到学校计财处领取学费、住宿费收据。
第六章 贷款的毕业确认
第十三条 学生毕业离校前,应登录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如实填写毕业后就业、联系人等准确信息,提交学校审核。并完成贵州省诚信答题系统中毕业生诚信考试,成绩合格后打印一份提交学生处审核。完成以上两项手续后,方可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第七章 偿还贷款
第十四条 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款,提前还清贷款的学生只需提供还款证明即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五条 还款流程:
(一)除11月外,每个月1-15日均可提出还款申请,学生可自己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申请,也可联系生源地教育局资助中心代为申请。
(二)申请当月20日前,还款学生应将足额资金存入学生贷款支付宝账户。
(三)申请当月30日后,可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查询还款情况。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减免根据国家教育部、贵州省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十七条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
第十八条 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省资助办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它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三)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
(四)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九章 其 他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luck18官网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校政发〔2021〕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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